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875116号“世纪鸿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188号
申请人:秦军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5116号“世纪鸿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73525号“鸿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856488号“鸿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617303号“鸿源HO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在先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世纪鸿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鸿源”及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鸿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