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ALEEN HERCU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346643号“SALEEN HERCUL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01号

       

      申请人:赛麟国际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6643号“SALEEN HERCU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0391号“HERCULES”商标、国际注册第1235411号“HERCULES”商标、国际注册第495019号“HERKULES”商标、国际注册第867725A号“HERKULES”商标、第9689422号“HERCURES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视频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润滑油泵;泵(机器);液压泵”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96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阀(机器零件);液压阀;调压阀;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故该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予以维持,故该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泵;高压泵、低压泵及其零部件;润滑装置;上述各种产品的零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87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高压喷涂设备、低压喷涂设备及其零部件;工业用以及自已动手制作用的涂料喷涂装置、彩色喷涂装置及其零部件;涂料喷枪;油脂挤压机;冲压机;搅拌机及其零部件”。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在“离心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润滑油泵;泵(机器);液压泵”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93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阀(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阀;调压阀;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火花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涂料喷枪;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汽油马达操作的锯子”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 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汽油马达操作的锯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