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5968484号“天九共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240号
申请人:北京天九共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968484号“天九共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1744号“天九传媒及图”商标、第22519027号“天九及图”商标、第6518017号“九天”商标、第13003191号“九天9TIAN及图”商标、第21093324号“天九幸福云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转让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获准续展,并获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96期),其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培训;录音制品出租;(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卡拉OK服务;音像制品出租;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制作;文娱活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归于同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