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三网一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387525号“三网一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813号

       

      申请人:三网一车(广东)数据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87525号“三网一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是申请人基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时代要求而诞生,由申请人创始人“董海涛”提出,得到四会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四会为实施场景,构建以云、网、端为主要内容的产业生态圈。2020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首次将“三网一车”作为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品牌体系写进2020年肇庆市政府工作报告,着力推动“三网一车”品牌的产业集聚和生态建设,为品牌赋予鲜活的生命力。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并不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中国日报》财经头条报道;“四会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三网一车”及有关公司的情况说明》;政府自媒体对“三网一车”项目框架协议的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汉字商标“三网一车”,“三网一车”为“车联网”、“交通网”、“能源网”及“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的简称,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