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450250号“三道湖蓝莓小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763号
申请人:吉林嘉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0250号“三道湖蓝莓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及深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查询可知,诸多采用“X+蓝莓+X”组合形式的商标均已被核准注册在第32类相关商品上,依据审查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最终裁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道湖蓝莓小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