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丝购yesig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870112号“椰丝购yesig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030号

       

      申请人:鹤生堂(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0112号“椰丝购yesig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二、经过网络搜索可以查明,申请人的“椰丝购”标志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联系。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截图、微信截图、在他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椰丝购yesigou”构成,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仅仅是对服务内容、目的等特点的描述,而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