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359659 - 商评字[2020]第0000171588号 - 申请人:北京德尔至达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596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588号

       

      申请人:北京德尔至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顶一目(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96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系列商标之一,享有原始创作权,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19097号图形商标、第16673754号“正民德思zenmind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实际含义、整体形态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间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可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