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318267号“ASV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591号
申请人:阿司倍鹭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8267号“ASV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7824、11077825号图形商标经我局核准均已转让至阿司倍鹭株式会社名下,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一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柯佩佩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