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芝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92274号“芝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630号

       

      申请人: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2274号“芝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1002号“芝士”商标、第16141003号“芝士”商标、第16141004号“芝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27136号“芝士问答”商标、第28444069号“芝士答题”商标、第31265793号“芝士游戏”商标、第32605325号“芝士工场”商标、第32888552号“芝士娱乐”商标、第36332011号“芝士车间”商标、第26513199号“小芝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九、十)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4、引证商标六、七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与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九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电子芯片、电池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指定使用的测绘仪器、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