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新时沏 原萃•新鲜•健康-鲜果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33654号“新时沏 原萃•新鲜•健康-鲜果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615号

       

      申请人:浙江新时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3654号“新时沏 原萃•新鲜•健康-鲜果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5708号“新时沏XINSHIQI及图”商标、第22727188号“Take-Away Cafe SINCE 200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将转让至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将不存在权利冲突。3、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人“新时沏”系列商标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新时沏 原萃•新鲜•健康-鲜果茶及图”使用在厨房用具、瓷器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我局于2020年06月01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主要申辩意见为:1、申请商标是依据申请人主营业务而创立的标识,是申请人自主品牌“新时沏”的延伸。申请人“新时沏”商标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3、经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申辩意见中随附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我局认为,1、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原萃•新鲜•健康-鲜果茶”使用在厨房用具、瓷器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