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08330号“Cambricon 寒武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624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寒武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8330号“Cambricon 寒武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9213号“Hanwuji寒武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2、申请人决定放弃第4501、4502、4503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对第4506群组“提供工业产权信息、计算机软件许可、全球计算机网络上的用户识别用域名注册(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许可(法律服务)”服务申请复审,那么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74608号“寒武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申请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仅对第4506群组“提供工业产权信息、计算机软件许可、全球计算机网络上的用户识别用域名注册(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许可(法律服务)”服务申请复审,故部分驳回决定中对除“提供工业产权信息、计算机软件许可、全球计算机网络上的用户识别用域名注册(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许可(法律服务)”以外其余服务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提供工业产权信息、计算机软件许可、全球计算机网络上的用户识别用域名注册(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提供工业产权信息、计算机软件许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