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660909号“NO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603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0909号“NO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1581号“诺米司nom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44254号“N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获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在“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员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仍然有效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