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天天木门CENTURY WOODEN DOO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2100981号“百年天天木门CENTURY WOODEN

    DOO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1302号重审第0000003020号

       

      申请人:成都天天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1302号《关于第22100981号“百年天天木门CENTURY WOODEN DOO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0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2059号“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使用;第6719749号“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金属喷头”商品上的使用,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理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2391号“百年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6020号“百年天隆”商标、第1397496号“Centur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