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098693号“STE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595号
申请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693号“STE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72572号“STEEM及图”商标(第11类)、第7944271号“STREEM及图”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上述两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柯佩佩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