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田野繁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64392号“田野繁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34号

       

      申请人:南京溧水瑞恒苗木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4392号“田野繁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了新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其中明确了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明确该集体商标的商品应达到的品质标准,删除了集体成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和享有的其他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未明确说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未明确说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应达到的品质标准;未明确说明集体成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和享有的其他权利。
      2、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经修改的《南京溧水瑞恒苗木专业合作社“田野繁星”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该规则第七条明确了所属成员在“蛋”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集体商标。第五条明确了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的《鲜蛋卫生标准》(GB2748-2003)执行。第七条删除了集体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第八条删除了集体成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3、经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鲜蛋卫生标准》(GB2748-2003)已于2018年01月13日废止,其尚难以作为蛋商品现行有效的品质标准。
      经复审认为,根据上述查明事实2,经修改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七条明确所属成员在“蛋”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集体商标,故除“蛋”以外的其他商品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查明事实2、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的《鲜蛋卫生标准》(GB2748-2003)已废止。综合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尚不足以明确其商品应达到的品质标准,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故本案申请商标不得作为集体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