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I UN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17713号“THAI UN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39号

       

      申请人:泰万盛集团(大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7713号“THAI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THAI UNION及图”商标已在泰国获准注册,证明泰国政府同意申请人对包含“THAI”的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于29、30、43类商品/服务在泰国获准注册的经认证的商标注册证及翻译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就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在泰国获得注册充分举证,可视为该国已同意其在前述商品/服务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速冻肉等、第30类糕点等商品、第43类自助餐馆等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