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788304号“嘟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59号
申请人:三棵树(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8304号“嘟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14043号“嘟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3345号“嘟比DU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视频显示屏、教学投影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画片、荧光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文字组合“嘟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投影灯、视频显示屏、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