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575399号“MI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670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575399号“M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7758号“ME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同行业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得申请商标和所面对的市场和受众产生了稳定的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IJIA”与引证商标文字“MEIJIA”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徐晓建
2020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