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P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251240号“P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68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51240号“P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3525号“P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名称,该商标处于权利待定状态,若过早公布商标注册状态,极易使得商标状态被不法分子获取,从而出现商标抢注情形,本案裁定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机密,肯定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ED”与引证商标文字“PED”相同,仅字体略存不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本案未构成裁定文书能不予公开之情形,故关于申请人请求不公开本案裁定文书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徐晓建

    2020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