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7933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672号
申请人:宜兴华西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93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67761号“SDH及图”商标、第20186936号“甬城牙博士及图”商标、第34865112号“傲乐美 ORALMAT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三者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徐晓建
孙建新
2020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