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花果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83413号“花果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133号

       

      申请人:安徽肥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3413号“花果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1628号“花果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52831号“花果山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诉讼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花果山”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文字“花果山传奇”中,两商标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