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0017320号“爸爸的选择DADDY'S CHOIC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913号
申请人:北京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舒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7日对第20017320号“爸爸的选择DADDY'S CHOI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为中国母婴行业知名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346157号“爸爸的选择DADDY'S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致申请人利益受损。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系同行业者,其在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的情况下注册多件申请人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未实际使用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企业图片及车间照片;
2、检测报告;
3、委托加工合同及质证;
4、销售协议及发票、出口证据;
5、申请人纳税证据;
6、申请人2016年审计报告;
7、2015-2017年申请人广告发布合同及参展证据;
8、申请人商品宣传册及部分媒体报道;
9、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及维权证据;
10、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7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5类膳食纤维;药酒;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牙用光洁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13日止。
二、引证商标系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内裤;卫生垫;卫生巾;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失禁用衣商品上,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西藏蓝色风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就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市场占有率、销售情况、知名度情况、纳税情况等方面充分举证,故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的产源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婴儿食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字号权)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尤丽丽
谢娜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