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一面湖水YIMH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2187114号“一面湖水YIMH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908号

       

      申请人:林良满
      委托代理人:众鑫知识产权(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焕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22187114号“一面湖水YIMH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面湖水YIMHS”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壹面湖水YIMHS”作为申请人字号及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476171号“壹面湖水YIM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48630号“一面湖水YIM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39719号“壹面湖水YIM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57件商标,且部分商标涉嫌抄袭他人知名商标,被申请人亦无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证据;
      2、申请人商品包装盒照片、销售展柜照片;
      3、商标授权书;
      4、申请人商品检测报告;
      5、申请人购物网站销售证据;
      6、新品发布会及参展证据;
      7、申请人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据及媒体报道;
      8、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
      9、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致误导公众。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行为系垄断市场。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洗浴制剂;医药制剂;减肥用药剂;人用药;阴道清洗液;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均系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口红等商品上,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三、经查,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三只松鼠”、“馥蕾诗 FRESH”、“佰草世家”等四十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由经审理查明二可知,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提无效宣告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洗浴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的洗发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字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中在先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而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五、由经审理查明三可知,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三只松鼠”、“馥蕾诗 FRESH”、“佰草世家”等四十余件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及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可见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同时,被申请人这种大规模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尤丽丽
    谢娜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