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耶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201192号“耶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64号

       

      申请人:美国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01192号“耶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6022号“欧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1084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第38372134号“欧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在眼镜、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撤三程序中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衡量器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