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350391号“BENTL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76号
申请人:陈德发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0391号“BENTL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7288号“BENTLEY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的烹饪锅、指甲刷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2851号“BENTLEY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瓦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