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vittoria coff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236号“vittoria coff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695号

       

      申请人:CANTARELLA BRO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236号“vittoria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6689号“維多利亞VICTORI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74359号“VICTORIA及图”商标、第11125478号“VITTORIO”商标、第11125486号“VITTORIO及图”商标、第3449443号“维多利亚victo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五、引证商标三至五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六、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打印页、举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在第43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外文部分“vittoria”与引证商标三、四外文“VITTORIO”、引证商标五外文部分“victoria”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服务;咖啡馆;备办宴席服务;餐馆;餐馆;酒吧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酒吧服务;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及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