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3391号“DELOS INNOVATE
W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839号
申请人:DELOS LIVING LLC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3391号“DELOS INNOVATE 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1055号“德洛斯 DEL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44110号“Del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01068号“帝罗 DE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协议,且经查询,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0994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6148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床垫和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用于家具以及浴室和盥洗室卫浴装置的非金属配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DELOS”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