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470199号“金六福尚美KIN LIU FOOK
JEWEL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992号
申请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0199号“金六福尚美KIN LIU FOOK JE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73140号“金六福”商标、第30481957号“金大福”商标、第30481958号“金六福”商标、第32051594号“金六福”商标、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第16765307号“金六福尚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六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注册申请仍在待审中,请求待审查结果作出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销售及宣传情况、公益活动、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经转让现由申请人所有,故两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二、三、四现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首饰盒、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金六福尚美”、英文“KIN LIU FOOK JEWELRY”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