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947492号“玉龙沙湖 YULONG SAND
LA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844号
申请人:内蒙古龙谷旅游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7492号“玉龙沙湖 YULONG SAND L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47709号“玉龙沙湖 YULONGSHA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6863号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酒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旅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相同,且申请商标的英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的英文字母包含相同的“YULONG”,在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