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中润医药 ZORUN PHAR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558373号“中润医药 ZORUN PHAR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48号

       

      申请人:广东中润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8373号“中润医药 ZORUN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08604号“中润石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75412号“中润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689939号“中润油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26491号“中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973394号“中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090023号“中润艺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108467号“中润连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840108号“云南中润财税管理专修学院 YUNNAN ZHONGRUN TAX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3509群组外的申请注册,即申请人自愿放弃在3503群组商标的注册申请,则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3509群组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招聘情况、宣传使用情况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9]第0000187620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四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3503群组即替他人推销、定向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替他人推销、定向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替他人推销、定向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包含相同文字“中润”、与引证商标五“中闰”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