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694146号“标准空间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64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94146号“标准空间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以“标准空间站”为核心文字,并非固定词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18370号“標準空間 STANDARD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商标档案、相关案件判决书、阿里巴巴集团概况、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标准空间站”,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该商标指定使用“云计算;技术项目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