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TE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050号“JETE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828号

       

      申请人:JETEMA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050号“JETE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05080号“JET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594351号“jit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于2020年5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株式会社技特玛(JETEMA CO., LTD.)。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即JETEMA CO.,LTD.,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邵燕波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