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太古里 陆家嘴 前滩 TAI KOO 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497240号“太古里 陆家嘴 前滩 TAI KOO

    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826号

       

      申请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240号“太古里 陆家嘴 前滩 TAI KOO 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50285号“前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17632号“陆家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10809号“陆家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57717号“陆家嘴LUJIAZ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3942号“陆家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视觉外观、构成要素、主识别部分、读音和含义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区别明显,引证商标一、三、五所有人均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三、五所有人均有意愿出具商标共存协议,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共存协议等证明文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部分“太古里 陆家嘴 前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前滩”、引证商标二、三、五“陆家嘴”,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电话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钟表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话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