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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096 - 商评字[2020]第0000169708号 - 申请人:DPP PHARMACEUTICALS PTY LTD AS TRUSTEE FOR THE DPP PHARMACEUTICALS TRUST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0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708号

       

      申请人:DPP PHARMACEUTICALS PTY LTD AS TRUSTEE FOR THE DPP PHARMACEUTICALS TRUST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03996号“Goat Soap及图”商标、第23403666号图形商标、第16176702号图形商标、第16372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一、二将转让至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转让至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四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氛剂;浸化妆水的薄纸;浸有化妆液的吸水纸(薄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空气芳香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护肤奶液;不含药物的膏霜;不含药物的皮肤保湿霜;不含药的护肤霜;不含药的足浴制剂;不含药的护发用品;不含药物的润发乳;不含药物的唇部护理制剂;不含药物的乳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婴儿护肤奶液;不含药物的膏霜;不含药物的皮肤保湿霜;不含药的护肤霜;不含药的足浴制剂;不含药的护发用品;不含药物的润发乳;不含药物的唇部护理制剂;不含药物的乳液”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氛剂;浸化妆水的薄纸;浸有化妆液的吸水纸(薄纸)”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