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隆平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32123号“隆平金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319号

       

      申请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2123号“隆平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2000年7月17日在第9类包括0901、0910群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638575号“隆平高科LONGPING HIGH-TECH及图”商标,故申请人对与之类似的文字“隆平金服”标志在第9类包括0901、0910群组商品上享有在先权利。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4000738号“隆平LONGPING及图”商标、第19409515号“隆苹”商标、第23569320号“隆平丛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资质及授权材料、申请人年报、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测量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度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测量装置、测量仪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测量装置、测量仪器”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测量装置、测量仪器”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装置、测量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