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384456号“一两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315号

       

      申请人:宁夏一两黄御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毅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84456号“一两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寓意,为“一坛佳酿卖一两黄金”的寓意,具有较强显著性。并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显著性进一步增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一两黄”构成,使用在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缺乏作为商标应有之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