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774981号“大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39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4981号“大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9579号“大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55649号“大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60542号“大米娱乐 RICE RECREATION 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84304号“大米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152301号“大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339437号“大米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758153号“大米时代 DA MI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990880号“大米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理应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推广情况、销售情况及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9]第000003265号撤销复审决定在摄影、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3190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2019)异结第000001585号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七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七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动物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动物园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大米”,在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