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112872号“TRIPLE PARA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609号
申请人:天津赫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利(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2872号“TRIPLE PAR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TRIPLE PARADE”是当代首饰设计艺术年展国际组委会的商号,也是历届展会名称。TP组委会决定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申请商标。“TRIPLE PARADE”国际当代首饰设计艺术活动已举办多次,已成为极具世界影响力的设计艺术年展之一。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明、“TRIPLE PARADE”当代首饰艺术年展国际组委会简介、申请人简介、三国志、三生万物、三世之届展会宣传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RIPLE PARADE”可被译为“三倍集合接受检阅”,使用在“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