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淞园 上海老味道 1993……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933071号“小淞园 上海老味道 1993……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39号

       

      申请人:黎晓琴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3071号“小淞园 上海老味道 1993……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17640号“小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上海老味道”含义有别于地名“上海”,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含文字“上海”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小淞园”,"上海老味道"、“XIAO SONG GARDEN”、数字“1993”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小淞园”前两个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小松”字形相近、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张贴广告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上海”,其为直辖市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获准注册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