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the MSL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269799号“the MS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719号

       

      申请人:陈江福
      委托代理人:仟禾源知识产权(厦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9799号“the MS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2829号“The及图”商标、第6552912号“the及图”商标、第29336077A号“the”商标、第33864176号“MSL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店铺图片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外文部分“MSLAN”与引证商标四外文“MSLANT”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腰带;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童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