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青宾小黑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68147号“青宾小黑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94号

       

      申请人:黑龙江青宾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8147号“青宾小黑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青宾小黑豆”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