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016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89号
申请人:扬•赫尔曼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1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为国际非暴力组织基金会的创始人之一,申请商标的原型为瑞典著名艺术家、作家卡尔•弗雷德里克•雷乌特斯韦德创作的一件近乎黑色的青铜雕塑。1993年,该件黑色的青铜手枪雕塑在成为非暴力组织基金会的标志后,“打结的手枪”开始以各种创意形式出现,在世界范围内广泛知晓。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正面积极的含义,用作商标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3、申请商标自创立以来,一直被申请人善意使用,在中国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非暴力组织基金会官网对申请商标图形的介绍及其翻译、百度百科对申请商标图形的介绍、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相关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名为“打结的手枪”,由瑞典雕塑家卡尔•弗雷德里克•雷乌特斯韦德为纪念约翰·列侬所作,1988年由卢森堡政府赠予联合国,意在传递“反对暴力,维护和平”之理念。申请人扬·赫尔曼为个人,将该标识使用在太阳镜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