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130375号“邪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431号
申请人:上海谐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30375号“邪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字号“谐点”的同音字,代表了企业文化。申请商标“邪典”是对“奇妙故事口袋”的提炼、概括和升华,含义健康、正能量,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邪典”易被理解为指有关不正当的或不正派的行为、事物的典籍文献,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