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码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556467号“全码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429号

       

      申请人:浙江不知慢运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6467号“全码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用作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全码通”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理解为“全码通用”,易使消费者认为带有该标识的商品适用于各种尺码的使用对象,从而对商品的功能、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使用及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