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惠好太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0144039号“百惠好太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831号

       

      申请人:嘉兴顺豪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144039号“百惠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5871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8377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84508号“好太太 HAOTOATO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21926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65895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110243号“好太太 HA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09476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366695号“好太太 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9]第0000031911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在灯、热气装置、龙头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后经(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0387号异议决定在龙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9992号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19]第0000031912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经商评字[2018]第00000077170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经商评字[2019]第00000054885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仍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七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灯、电炉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好太太”,在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分部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