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APADIL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125号“SAPADIL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44号

       

      申请人:GG BRANDS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125号“SAPADI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2441号“莎帕蒂菈 Sapadil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构成、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第18694377号“Sapadilla nice little eco-clean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在转让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关于引证商标二的转让申请相关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多功能清洁制剂;家用清洁制剂;厨房和浴室用清洁制剂;窗户用清洁制剂;洗衣用液体肥皂;洗衣皂;洗衣液;洗衣用漂白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APADILLA”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Sapadill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功能清洁制剂;家用清洁制剂;厨房和浴室用清洁制剂;窗户用清洁制剂;洗衣用液体肥皂;洗衣皂;洗衣液;洗衣用漂白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多功能清洁制剂;家用清洁制剂;厨房和浴室用清洁制剂;窗户用清洁制剂;洗衣用液体肥皂;洗衣皂;洗衣液;洗衣用漂白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