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907004号“ARLON 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57号
申请人:雅龙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7004号“ARLON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20283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非包装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