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9720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410号
申请人:泉州市众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狮市海蓝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72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1233号、第1426105号、第427243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服装、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