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820204号“THE CAT
FANCIERS'ASSOCI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84号
申请人:爱猫联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0204号“THE CAT FANCIERS'ASSOCIATION SINCE1906 WWW.CFA.OR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1966号“CFA 协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73076号“CFA INSTITU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69692号“CFAD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808171号“C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317489号“C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91981号“C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61965号“CFA 协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873076号“CFA INSTITU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808169号“C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4808177号“CFA 协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171294号“中国足球协会 C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4317487号“C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4483867号“中国电影家协会 CFA CHINA FILM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简称为CFA)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纯种猫注册组织,CFA官网为全球爱猫者们提供一个爱猫保护猫的网站。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国官网资料、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三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THE CAT FANCIERS' ASSOCIATION”可译为“猫发烧友协议”,该名义与申请人爱猫联会有限公司名义不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上、第41类培训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第35类: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CFA”与引证商标一“CFA 协会”、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CFA”、引证商标三“CFADATA”、引证商标四“CFA”相比较,均含有“CFA”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直接邮件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1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CFA”与引证商标六、九“CFA”、引证商标七、十“CFA 协会”、引证商标八中显著标识之一的“CFA”相比较,均含有“CFA”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出借图书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十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二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