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蓝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57394号“蓝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318号

       

      申请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7394号“蓝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删减商品申请书,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进行删减,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已核准申请人删减该商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7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在“热气治疗器械、清洗体腔用具、健美按摩设备、早产婴儿保育箱”商品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支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微波蒸汽加热垫等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80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用超声器械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24日